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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

市场监管总局对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各罚175万元,中炬高新"抢跑"收购案尘埃落定

Jun 30, 2026 IDOPRESS

文丨李振兴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依法对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百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控制权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

公告称,该案是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实施集中,要追溯到2023年中炬高新的控制权争夺。

当时,中炬高新大股东中山润田(宝能系)因债务危机导致所持股份爆仓、被司法拍卖,火炬集团(中山地方国资平台)与鼎晖百孚(私募背景财务投资机构)联手,通过多轮司法拍卖、协议受让等方式逐步增持。

2023年7月2日,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设立的相关企业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次日,双方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然而,在市场监管总局审查期间,中炬高新便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了董事会。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在临时股东大会后取得中炬高新控制权,而此时集中实施前并未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这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不得实施集中的有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未申报即实施经营者集中"。

从罚款金额来看,175万元属于较轻的处罚档次。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可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并可能被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状态。

数据显示,中炬高新2022年营业总收入53.41亿元,同比增长4.41%,主要是调味品业务收入增长。但归母净利润为亏损5.92亿元,净利润下降179.82%,成为上市以来首亏。

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经评估认定,该项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考虑到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依据《反垄断法》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两家公司下调了罚款数额,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

这意味着,监管的定性明确指向"程序违规",而非否定收购本身的合法性,进而不会要求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拆分股权、强制减持或退出中炬高新。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炬高新实控人地位或获官方认可。此前,市场长期存在一个重大不确定性,即反垄断审查会不会对中炬高新做出重磅处罚,会不会勒令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拆分股份、不能联合控股?若国资火炬被迫减持、鼎晖退出,中炬高新可能重回无实控人混乱格局。

2021年至2025年期间,中炬高新股权纷争不断,管理层频繁变动,导致经营战略难以有效执行。中炬高新原本计划募集近80亿元的定增方案,因控制权变更及新管理层上任,于2025年宣布终止。2024年全年营收55.19亿元,归母净利润较此前大幅下降;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继续下滑,调味品业务板块受冲击严重,各品类收入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如今处罚落地,联合控制权得到了国家监管层面的正式认可。2026年3月,中炬高新已发布公告确认控股股东为火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控人为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持续多年的"火炬系"与"宝能系"股权之争或正式画上句号。

资本市场层面,截至2026年6月29日收盘,中炬高新报收于17.34元,当日上涨1.76%。

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提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反垄断内控合规制度,特别是在与其他公司采取一致行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过程中,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要严格依法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集中,坚决杜绝"抢跑"行为。(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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