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弟弟范某明的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女子范丽梅被牵入刑事案件。此案历经近13年的多次审理,最近又有了新的进展。
2025年6月7日,范丽梅的家属收到台安县法院于5月30日作出的重审判决,法院仍认定范丽梅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侵占公司财产降为223万余元,因此刑期也降至四年三个月。此前,2023年11月,台安县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范丽梅在担任通正华公司现金员期间侵占公司财产253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范丽梅有期徒刑四年半。范丽梅上诉后,鞍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于2024年3月22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台安县法院重新审判。
范某明是台安县通正华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范某明向警方报案称,其亲姐姐范丽梅侵占公司财产。2012年10月,范丽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范丽梅的丈夫周先生提供的多份材料显示,在此后近10年时间里,台安县检察院曾多次不批准逮捕范丽梅,鞍山市检察院亦认为范丽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直到2022年7月,因“发现新证据”,范丽梅再次被刑拘,台安县检察院也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同年底,台安县检察院向台安县法院提起公诉。